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陶瓷企业纷纷寻求各种方式凸显产品优势,将标准印在产品包装和宣传材料上便是常见做法之一。然而,近期一些因滥用标准号而受罚的案例为企业敲响了警钟:任何标准的引用必须严格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只有正式实施的标准才可以使用。
▎标准未实施即引用,法律风险不可小觑
将标准号印在包装和宣传品上,是一种明确的“符合性声明”。这意味着企业向消费者和监管机构承诺:“本产品完全符合该标准的所有要求”。然而,若该标准尚未到实施日期,则会产生一系列问题。
首先,标准未实施意味着其尚未生效。在“实施日期”之前,该标准不具备正式的法律效力。理论上,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不会依据这个“未生效”的标准对企业进行考核或抽查。因此,企业的产品无法被客观验证:即使企业认为产品已经达到了新标准的要求,但在官方层面,由于标准未生效,缺乏正式的检测认证流程来出具“符合新标准”的权威报告。这种所谓的“符合”缺乏第三方背书,极易给竞争对手或消费者留下把柄。一旦有人质疑,企业无法提供在实施日期前、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新标准的检测报告,这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宣传。
其次,法律风险显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将一个尚未生效的、代表“更先进、更严格”的标准印在包装上,会引导消费者认为产品已经领先于行业,达到了“下一代”要求。这极可能构成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进行抽查时,如果发现产品包装上印制的标准号是一个未实施的标准,很可能会认定其为标签标识不规范或虚假宣传,从而进行处罚。
▎前车之鉴:他行业违规案例值得陶瓷企业警惕
尽管陶瓷行业相关公开案例较少,但其他行业因提前使用未实施标准而受罚的案例足以提供重要警示。
案例一:灯具企业因标注未生效标准被罚
2021年,华东地区某灯具生产企业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了即将实施但尚未生效的某项安全标准。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调查确认,在该标准正式实施前,企业已销售标注此标准号的产品数万件。监管部门认定,该行为属于“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最终,企业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此案例表明,即使产品可能确实达到了新标准的技术要求,但在标准生效前公开标注仍属违法。关键在于标注行为本身而非实际质量是否达标。
案例二:建材企业因标注错误标准等级受罚
另一例发生在建材领域,一家防水材料企业在新标准即将实施但尚未生效的过渡期,将新版标准号印于产品包装,但实际产品仍按旧标准生产。尽管新旧标准技术差异不大,但监管部门认定,标注未实施的标准会使消费者产生产品“更先进”的误解,对企业处以15万元罚款。
这些案例共同表明,标准标注的合规性不仅关乎技术实质,更关乎法律程序。标准未实施即引用,本质上是一种程序违规,必然承担法律后果。
▎陶瓷企业应如何正确使用标准?
对于陶瓷企业,正确使用标准需遵循以下原则:
1. 严格遵循标准实施日期
标准发布不等于标准实施。国家标准通常会明确标注实施日期,企业只有在该日期之后,才能开始引用该标准。在标准发布后至实施前的过渡期内,企业应着手进行技术准备、生产线调整和产品检测,确保标准生效后产品能够立即符合要求。
2. 确保检测报告与标准版本一致
产品包装上标注标准号的前提是,企业必须持有由资质认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证明产品符合该标准。检测报告日期应在标准实施日期之后,且报告必须明确针对该标准最新版本。
3. 规范标注方式
标注标准时应完整标注标准编号和年代号,避免简化或误导。例如,应标注“GB/T 4100-2023”,而非仅标注“GB/T 4100”。同时,确保标注标准与产品特性一致,不可将适用于内墙砖的标准用在外墙砖上。
4. 建立内部标准管理制度
陶瓷企业应建立标准动态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跟踪与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更新动态,建立标准档案,确保企业使用的标准为现行有效版本。在产品包装设计、宣传材料制作环节加入标准符合性审查流程,从源头杜绝错误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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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是产品质量的保证,也是市场信任的基石。陶瓷企业应谨记:标准只有在正式实施后,才能作为产品符合性声明的依据。提前使用未实施标准,无论出于何种意图,均属越线行为,面临法律惩处和信誉损失的双重风险。
在标准化进程不断加速的今天,合规经营才是企业长远发展的正道。陶瓷企业应当将标准管理纳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真正做到知标准、懂标准、用标准,以此提升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而非冒险触碰法律红线。
(美家网产业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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