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申请、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要求

  1 总则

  为确保建材生产企业正确申请、使用评价标识,就重大经营活动变化、标识使用情况的相关信息与本机构保持联系,明确延期复评及监督管理要求,特制订本文件。 

  本文件依据《办法》《细则》制定

  2 标识的申请

  2.1建材生产企业依据评价技术要求向本机构申请相应的星级评价和标识。同一生产企业的同一种产品不得同时向多个评价机构提出相同星级的申请。

  2.2 标识申请企业应填写《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申报书》,按照评价技术要求提供相应技术数据和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 评价程序

  3.1 本机构收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向申请企业发放受理通知书,双方应以自愿为原则,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应补充的材料。

  3.2本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评价技术要求对企业申请的产品进行评价,出具评价报告,明确评价结论和等级等。

  3.3 评价通过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本机构向两部门申请证书编号,颁发标识;公示有异议的,由相应主管部门组织复核。

  评价未通过的,如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本机构提出申诉,本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意见;企业对本机构的答复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4 标识使用及信息通报

  4.1 获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企业,应以适当、醒目的方式在产品或包装上明示绿色建材标识。

  4.2 获得标识的企业应建立标识使用管理制度,规范标识使用,保证出厂产品各项性能指标与标识的一致性。对标识的使用情况应如实记录和存档。

  4.3 获得标识的企业如发生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变化的,应及时向本机构报备。出现下列重大变化之一的,应重新提出评价申请:

  (1)企业生产装备、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且严重影响产品性能的;

  (2)企业生产地点发生转移的;

  (3)产品标准发生更新且影响产品检测结论的。

  4.4 如企业未及时通报前述信息,经我机构查实的,将导致企业评价标识的暂停直至撤销。

  5 标识使用情况报告和延期复评  

  5.1 标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企业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本机构提交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获标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2)标识使用情况;

  (3)根据企业当年运行数据编制的自评报告;

  (4)可能影响评价结果的任何变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4.3条规定的各类情况。

  5.2 有效期满6个月前可向本机构申请延期使用复评。延期复评程序与初次申请程序一致。

  6 监督管理

  6.1 获得标识的企业出现下列重大问题之一的,本机构撤销已授予的标识,并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1)出现影响环境的恶性事件和重大质量问题的;

  (2)标识产品抽查不合格的;

  (3)超范围使用标识的;

  (4)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标识的;

  (5)利用获得的标识进行虚假或夸大宣传的;

  (6)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6.2 被撤销标识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再次被撤销标识的企业,本机构不得再受理其评价申请。撤销标识的有关信息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


  相关链接:

  盘点当前国家与地方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政策

  1..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pdf

  2.《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申报书》.docx

  登记表.doc

  • 分享到 :

上一篇:树行业正气、立行业新风 陶瓷行业要对抄袭说不

下一篇:四位陶瓷大佬分享上市经验!何新明主动谈老股东维权事件……

友情链接 Links

MORE +

行业前瞻 | 慈善公益 | 法律咨询 | 会员企业 | 联系我们 |

粤ICP备11050138号

×
消费维权服务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