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警示:泉州-消费维权案例回顾之地板瓷砖色差大,消委会公正妥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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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27日,泉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接到消费者李女士的投诉。李女士称其在“诺贝尔智能快装集成墙饰”品牌店订购的地板瓷砖,在其现场完工验收时,发现该地板瓷砖与店内样品差别非常大。

  据李女士描述,该品牌店位于泉州市区“喜盈门国际建材中心”。李女士于2019年10月5日,在店内订购了47片型号“H1809658A”的瓷砖。

  而发现实际产品与展厅样品不符后,李女士便于商家沟通希望退款退货。但是该品牌负责人拒绝了李女士的要求,理由是李女士已经将地板瓷砖全部铺设,并且其瓷砖是不存在色差问题的。多次协商无果后,李女士选择去消委会投诉寻求帮助。

  【调解过程及结果】

  案件发生后,消费者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便立即开始着手调查案件,并进行实地调查和证据收集,也分别和李女士和“诺贝尔智能快装集成墙饰”商家两方面进行了情况的深入了解,并对双方进行调解。

  在初期调解时,李女士只表示其完工的地板和商家在展厅内样品呈现色彩效果完全不一样,而商家方面则始终坚持他们的展出的样品与李女士所订购的“H1809658A”型号的瓷砖是一样的,是不存在色差的。

  双方争执不下,此次初期调解未果。初期调解未果后,泉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再进行多次调查后,并和调解双方一同现场查证后,发现实际情况是由于出厂时该型号地板瓷砖因批次的不同存在了色差较大原因。

  随后,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向商家讲述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同时也对李女士没有及时履行当场验收的义务而进行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最终双方互相理解一下,都各退一步。

  最终双方达成:李女士不再追究经营者的相关责任,而经营者需向李女士退款18100元,并给予其泥水工工费600元,至此案件圆满结束。

  【案件评析】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随后,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向商家讲述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同时也对李女士没有及时履行当场验收的义务而进行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最终双方互相理解一下,都各退一步。最终双方达成:经营者同意向李女士退款18100元,并给予其泥水工工费600元,而李女士也不再追究经营者的相关责任,案件圆满结束。

(摘自:海峡消费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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