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佛山市禅城区陶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所属专业委员会的管理,依据《佛山市禅城区陶瓷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会所属专业委员会是佛山市禅城区陶瓷行业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专业委员会自身承担。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不得自行制定章程,应依据本会章程和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或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会员,所收取的会费与本会两者按比例分配使用。会费收费标准,与本会共同讨论后统一执行。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名称前应冠以佛山市禅城区陶瓷行业协会,开展业务活动时必须使用全称,其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应以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定的工作方针,依照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协会秘书处提出的工作布署,结合本专业的工作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各项工作计划。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有规范的名称;
(三)有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学术带头人及本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的意见;
(五)有经费来源;
(六)有符合条件的挂靠单位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审批:
(一)专业委员会发起人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必要性、活动方式等;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后批准成立专委会,并以专委会的名义开展活动。所有开展工作按照制度及时提交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一切活动须经协会秘书处研究审批后执行;
(三)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全国设工作站,但务必在协会秘书处备案报批。
第九条 为使本会的专业委员会设置科学合理,有利于协会和行业的发展,协会可对专业委员会的设置提出调整、合并、注销方案。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及人员任职条件:
(一)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负责制,任期五年,委员会组成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委员会委员由协会秘书处审批聘任;
(二)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专家组成员若干名,会员若干,可设顾问;
(三)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连任超过两届的,另做会议讨论;
(四)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挂靠单位推荐、民主选举产生,由协会秘书处聘任,主任委员主持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法律责任人;
(五)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
1. 本专业范围及相关领域的专家技术人员、科技管理者及企业管理者;
2.有推动专委会工作的能力和参加专委会活动的条件;
第十一条 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时进行换届。委员会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提出新一届委员会委员的建议名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由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专家组成员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采用等额选举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在新一届委员会中,新委员调整人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委员会换届时要注意吸收中青年技术工作者进入委员会,委员会的组成要充分体现老、中、青相结合的人员结构。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应提前三个月向协会秘书处提交换届方案报告,经协会秘书处研究批复后方可召开换届会议;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对委员进行调整时,应书面报告协会秘书处,经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后,办理解聘和新委员的聘任。
第十五条 对专业委员会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协会秘书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撤销等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须填写“专业委员会委员推荐登记表”,由专业委员会报协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会员发展是专业委员会的重要工作内容,应创造条件和提供良好的服务吸收专业技术人员加入专委会组织。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对年度工作要认真进行总结,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将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按时上报协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挂靠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和经营规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校;
(二)能够配备专业委员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相应的办公场地,保证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能够推动专业委员会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积极参与协会秘书处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 挂靠单位一经确定,须与协会秘书处签订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挂靠单位对专业委员会工作支持不力,不能履行相关职责,协会秘书处有权提出整改建议,并限期整改。专业委员会选择挂靠单位要引入竞争机制,择优挂靠。
第二十二条 培训、认定等工作活动是专业委员会主要任务,应做到:促进行业从业人员和行业科技的发展,促进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专家技术人才的成长。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结合自身专业资源特点,应每年举办一次形式多样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技术发展的需要,结合协会秘书处年度培训计划,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和技术人员认定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组织培训及认定等推广活动所需经费原则上自筹,可适当收取培训费,以保障培训及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 信息交流工作
第二十六条 信息交流是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应建立有效机制确保协会秘书处与专业委员会之间的信息交流渠道畅通。
第二十七条 信息交流主要包括:国内外行业专家技术交流活动、组织建设工作、编辑出版工作、科技建议与咨询、培训教育工作、科学普及工作、各类宣传推广、相关行业的资料整理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有条件的专业委员会应建立工作网站,拓宽信息交流渠道,加强与协会秘书处及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更好的为会员服务。
第四章 咨询和展览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应结合专业技术的发展趋势及热点问题积极开展咨询工作,扩大在行业中的影响。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可与协会秘书处联合承担科技咨询和课题项目。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牵头组织的出国考察、交流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外事管理规定,须事前报协会秘书处审核同意。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应在国家政策和法规及本会受权允许的范围内,多渠道开辟经费来源。经费来源主要有:会员会费、业务活动收入、承担项目收入、咨询收入、捐赠和资助等。
第三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应按国家有关政策、本会章程及受权的业务活动范围所发生的收支业务进行核算。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进行投资和经济担保活动,否则一切法律责任由专业委员会自身(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相关部门、民政部、佛山市禅城区陶瓷行业协会对社会团体出台新的法规或管理办法和本会章程修改时,本条例作相应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依据本会章程和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本会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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